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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進馬來西亞,電子商務法規停看聽

2013-11-13
SmartM 特約編譯 / 吳品清
前進馬來西亞,電子商務法規停看聽

許多電子商務業者,例如樂天、Qoo10、Groupon、LivingSocial、Rocket Internet、eBay與Naspers都已經進軍東南亞,其中,具多元化種族、市場規模與強勁成長潛力的馬來西亞更是東南亞國家電子商務發展的重要指標。如下圖所示,電子商務研究網站ecommerce.com引述Nielson & PayPal Analysis研究,指出馬來西亞電子商務市場將於2015年成長至57億馬幣(約新台幣522億)。

前進馬來西亞,電子商務法規停看聽資料來源:ecommerce.com

 

那麼,誰是馬來西亞目前或未來最重要的電子商務廠商呢?和其他東南亞國家一樣,馬來西亞中小企業占總企業數的99.2%,並創造了32%的GDP與56%的就業機會。不過大多數的中小企業迄今仍未提供電子商務服務,因此誰能掌握最佳的物流、金流,並適當結合當地實體店面支援,就有機會在馬來西亞電子商務界佔有一席之地。

明列商家資訊  大馬修法保護消費者

馬來西亞在電子商務產業開始嶄露頭角,吸引許多電商業者躍躍欲試,為了減少交易糾紛,馬來西亞政府也同步修訂相關法令。大馬政府宣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所有網路商店與服務業者都必須遵守2012年(電子交易)消費者保護法。

這項法規的適用對象包括兩類,一類是透過網站或電子商務平台上販賣商品或服務的業者,亦即網路商家,這類業者包括透過自營或第三方網路商店販售的廠商。另一類是提供線上交易平台,以供第三方夥伴進行交易的業者,亦即網路商店平台業者,如Groupon、Lelong、EBay、Zalora、Superbuy、Qoo10、樂天、Lazada等。

法規中並明定,網路商家必須在網站或網路商店平台中,提供以下資訊:

1. 公司名稱,包括所有權人姓名或公司名稱

2. 營業登記號碼

3. 供應商的電子郵件、電話號碼或地址

4. 商品或服務的重點介紹

5. 商品或服務的完整價格,包括交易費用、稅額等

6. 付款方式

7. 銷售條款

8. 出貨時間

至於網路商店平台業者必須提供適當方式,以便買家在確認訂單前修正錯誤,並讓商家在期限內向買家確認收到訂單。此外,網路商店平台業者也必須將平台上的供應商資訊,例如姓名、電話號碼與地址等資料留存兩年,以利日後發生糾紛時使用。

買賣雙方並重,才能共享大餅

儘管保護消費者的立意良好,但是電子商務的成本與營運門檻卻越築越高(如必須擁有營業登記號,等於阻絕了 C2C 的發展)。加上有些規定定義不明確,更令業者無所適從,例如,銷售條款是什麼?

因此,馬來西亞未來必須雙管齊下,在保護消費者的同時也適當地扶植當地廠商,才能讓電子商務產業大鳴大放。例如,協助已在團購網站、C2C、B2B2C等平台曝光的業者在B2C平台上提供符合法規的商家資訊。這是目前許多商家仍無法達成的目標。此外,網路商店平台業者是否應負起督導網路商家的責任,也是值得深思的問題。畢竟,稍有一個不留意,就可能得付出10萬馬幣罰金(約新台幣91.5萬)的代價,實在不能不謹慎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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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主圖、縮圖 http://www.inc.com/howard-greenstein/start-up-end-of-year-legal-to-do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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