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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行銷當道,小心別觸犯著作權

2013-10-18
SmartM 編輯部
內容行銷當道,小心別觸犯著作權

黃色小鴨才剛游進基隆港,侵權問題就已經滿天飛,而且愈演愈烈。在無形資產相當受重視的時代,各大企業廠商或個人在開拓業務時,必須有充分的著作權知識,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並避免惹禍上身。2013年12月13日SmartM的《2014七大網路行銷趨勢,您少了哪一項?》一文中,開頭就點出內容行銷將會是未來重要的行銷趨勢,不論是企業官方網站上的內容、媒體的評論文、,或是專業人士發表的文章或創作,都是團體或個人的重要資產,也都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獨樂樂不如眾樂樂?小心觸法

當你看到一篇很讚的文章、一張充滿意境的產品照,或是一首動人的歌曲時,頓時覺得「不分享實在對不起朋友」,於是忍不住將內容全選、複製、貼上在自己的臉書或部落格,然後忘了標明出處。不過,你有沒有想過這個小動作可能造成甚麼後果?你或許會說,這些都是網路上的公開資訊,而且大家都是這麼做,會有問題嗎?有。一個小動作,你已經觸犯「著作權法」。

轉載最高守則:告知與授權

為了保護大家辛苦創作的內容,台灣已制定了許多著作權法令。當你要在網站上分享或轉載資訊、在YouTube分享音樂或在網站上展示非原創的內容之前,必須先獲得著作權人的首肯,如果沒有獲得授權,將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

未獲得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著作權人的內容。也就是說,在以任何方式重製內容前,包括轉載內容,都必須先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否則將會遭處三年以下徒刑或75萬台幣的罰金。

第92條更明文規定: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將會面臨與91條同樣的刑罰。

因此,要轉貼、轉載不是你自己原創的文章、作品或其他內容前,首要之事就是告知對方,獲得對方同意並授權給你,這才是合法的轉載! 

了解著作權知法才不會犯法

美國知名商業雜誌富比士網站(Forbes)也指出內容是行銷的王道,然而許多人對相關法令仍一知半解。美國Ramo Law PC律師事務所創辦人Elsa Ramo分享了企業與內容行銷人員必須具備的三大著作權法知識。Ramo Law PC是專為娛樂產業客戶提供法律與諮詢服務的公司,因此對於常在娛樂產業上演的侵權問題瞭若指掌。以下是Ramo的三大著作權基本要點:

1.瞭解著作權法的保護範疇:著作權法保護的是方法或觀念的表達形式,而不是方法或觀念。這是為了避免方法或觀念被壟斷,而阻礙其傳承或散播。

2.劃分著作權範圍:如果作品是多人合力完成,在創作期間就應該將著作權劃分清楚,以免日後產生爭議。例如,當編劇在策劃新劇本時,若只是吸取旁人的意見或建議,本身對劇本內容毫無貢獻,當眾人的想法佔極大比重時,他們可能就擁有部分劇本的所有權。雖然雙方沒有白紙黑字的聘僱契約,但他們的所有權已經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其中有人跳出來爭取自己的權利,雙方可能得坐下來好好協商。

3.授權比賣斷更有利:即擁有自己的著作權,再授權給對方。這也是為什麼大多數的音樂工作者寧願以授權方式「出租」自己的音樂給電影公司作配樂,而不願賣斷創作。

隨著內容行銷與人們的生活越來越緊密,著作權法不只是電子商務廠商應有的知識,也是消費者,甚至專業媒體必備的常識。下次看到迫不及待想轉載的內容時,先想想你告知作者了沒!

 

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

 

 

圖片來源:http://www.menstylefashion.com/wp-content/uploads/2012/05/copyright.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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