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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科技的爭議:電商法律不可不知

2014-11-03
TESA 台灣電子商務創業聯誼會
數字科技的爭議:電商法律不可不知

陸續提供網路及電商業法律服務的簡榮宗律師,是TESA第一場大講「電商法律元年」的主講者,為大家帶來第三方支付相關概念。

電商法律元年 - 群策整合顧問 簡榮宗律師

數字科技的爭議:電商法律不可不知

 

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源自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大陸目前做得很好,臺灣陸續也有做得不錯的單位,像以前的紅藍綠(紅陽、藍新和綠界),和現在的歐付寶,都是屬於「進行買賣收付」的形態。但現在臺灣可做的代理收付,因還需要支付給銀行手續費,故賺不了多少錢。對第三方支付來說,最希望可以做到是目前法案無法通過的「儲值」。儲值的好處有以下幾點:

可增加使用者黏著度。

業者可賺取利息。

業者可把消費者存在儲值帳戶的錢拿去做投資。

第三方支付是具備一定資產和信譽保障的獨立機構,所提供之交流平臺,該機構可為金融業者,有時亦可為資訊廠商或是電子商務平臺業者,其藉由本身之資歷與資訊技術,連結付款人(買家)之往來銀行帳戶或信用卡。

儲值:將錢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平臺待消費時使用,資本額必須大於新臺幣三億元,並符合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申請許可困難,且不符實際所需。

目前第三方支付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草案」管理,受規範單位有電子支付機構(例如:銀行、郵局、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以及境外機構。但若為陸資的話,必須依從兩岸許可辦法而行,但目前卡在服貿協議未通過故無法開放。

近期簡律師協助修法的草案和子法若通過的話,將會把過去規定第三方支付必須要有實質交易商品移轉,調整為開放電子帳戶轉換,但前提必須在同一個業者裡,且每筆金額不能超過 3 萬元。

限制理由:鑒於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位屬「小額零售支付及資金移轉」性質,並避免過多資金存放於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

第三方禮券

至於第三方禮券和電子票證最大的不同,是有沒有多用途的支付。舉例來說麵包店禮券僅能在單家麵包店使用,但悠遊卡可在多用途支付,就是電子票證的一種。今年10月16日修正禮券定型化契約,納入第三方禮券服務。第三方禮券的最低資本額3000萬元,需載明提供商品服務的第三方名稱,履約保證比一般禮券限縮許多,僅能做金融機構的履約保證。

禮券定型化契約主要修正重點

明定發行人最低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千萬元,並要求發行人提供商品(服務)的第三方之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且其履約保障機制應限於取得金融機構足額履約保證或開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

禮券若以磁條、晶片卡或電子方式發行,其應記載事項則需以書面或其他合理方式告知消費者,並應提供消費者查詢交易明細之功能。

明定禮券上不得記載較現金消費更不利之情形。

發行人以第三方為實際商品(服務)之提供者時,不得記載「於消費者要求退回禮券返還價金時,得加收任何費用」。

發行人不得記載消費者與實際商品(服務)提供者發生消費爭議時,免除自身責任之文字或類似意思之表示。

實務案例分享

講了那麼多第三方支付,來討論一下實際的案例。近期最知名的是數字科技一案。他們服務之所以會產生爭議,是因為在法律未明確定的灰色地帶中先做儲值,雖尚未判定是否違法,但已對該公司帶來不少傷害。

8591平臺之「T點」

數字科技旗下之「8591」寶物交易平臺,在這一次被認為違反電子票證發行條例的理由,在於其先前在交易平臺上發行的「T點」。

T點本身是一個買方以現金購買兌換,在不受侷限的8591平臺作為一個共通性及流通性的交換「媒介」,並且賣方在取得這個媒介後,還可選擇轉換為現金或另行作為支付工具以作為其他用途。

因此,「T點」被認為符合該條例所認知「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並含有資料儲存或計算功能之晶片、卡片、憑證或其他形式之債據,並作為多用途支付使用之工具」之定義。

T點也符合條例第3條第4款當中「用於支付發行機構以外第三人所提供之商品、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

但T點卻沒有依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之規定向主管機關金管會申請核准,因此依該條例第30條之規定遭起訴。

這樁案件給大家的警示是,雖然創業者實際面臨的問題是要活下去,考慮的是有沒有商機和競爭者,但卻很少在創業前期就去評估是否有法律風險?往往會造成後續於法不合的問題,導致更多與政府溝通訴訟的麻煩。希望創業者在考慮創業模式和新的創業行為時,務必要先把法律行為考慮進去,才能確保公司合法地長久經營下去。

數位時代,若僅企業評估商業機會的建置、導入等,很可能因為錯估法律的風險,而陷於經營的危機中。法律雖然跟不上技術的腳步,但仍然會透過行政、司法等管道 加以規範,故企業應在可能的範圍內控制其損失。而控制法律風險的過程中,為了遵守這些規範的要求,就會產生一定的成本,但相較於將來之法律責任,仍屬必要。

中資來臺相關法規

再來提到中國企業來臺問題,因現行法有很多限制,像線上遊戲產業開放可來研發,但不能來做運營。其他像淘寶的支付寶他們是大型上市公司,一定會希望是完全合法模式進軍臺灣,不太可能從境外直接繞過法規進來。不過一般非上市公司是很有可能換個樣貌就來,期望政府可以開放進來,然後再妥善管理他。

若中資來臺,臺灣業者應該如何因應。創業不是零和遊戲,臺灣業者不應該擔心這件事,而應該訴請NCC管理他們來臺核准機制,透過業者間合作,創造更多商機。另外,政府在監察陸資企業時,是會追源頭到最上層,若發現是陸資的話就不會通過。

現今中國與臺灣新創團隊在實名制上都飽受政府限制,還是希望能夠降低使用者購買上的麻煩。現在臺灣做的是分級制,用FB和Google帳號登入就可以購買,但是是有限制的購買。對店家來說,實名制非常麻煩又花錢,還會受洗錢防治監控,所以未來通過的新法案將會參考支付寶模式,做大的支付時,就要上傳身分證,但目前各家廠商無法直接連線戶政機關,也會是個目前難以評估功效的問題點。

創業諮詢服務

今年年中,有鑑於新創團隊蓬勃發展、兩岸經濟交流日趨密切、以及企業法令遵循與風險控管的漸受重視;簡律師邀集了會計師、天使投資人以及在創業投資、資本市場、智權管理、策略發展等各領域的菁英,共同創立了「群策整合顧問」,以提供客戶兩岸及連結全球所需的整合性(One-Stop Shopping)服務自許,鎖定目前創業3年內公司,由團隊成員診斷企業所需資源,再協助商業模式建立修正,及尋找媒合相關資源。

 

記錄:Leona Lin
上稿:Andrew Hsueh
編輯:Vista Cheng

 

延伸閱讀:農產品電商,成功模式大解密

原文出處:TESA 台灣電子商務創業聯誼會(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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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主圖、縮圖: TE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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